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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行科技大学募款与捐赠管理要点
 
中华民国104年6月3日行政会议通过制定
中华民国104年9月10日行政会议通过修订

 
一、健行科技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积极有效推动本校捐募作业,特订定「健行科技大学募款与捐赠管理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为顺利推动本要点业务,设置「健行科技大学募款与捐赠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教务长、学务长、总务长、技术合作处处长、会计室主任及各院院长为当然委员。主任委员得视需要召开会议,并由技术合作处处长综理本会业务。
三、本会之任务为捐募方式之规划、捐募奖励之拟订、捐募之推动与执行、以及其他有关捐募事项。
四、本校募款之劝募人(或单位),不以健行科技大学募款与捐赠管理委员为限。各级单位可就其发展之需要或为本校整体经营广为劝募。
五、捐赠者(捐赠人或捐赠单位),捐赠时应填写相关捐赠表单,如附件一至四所示。
六、捐赠之标的可为现金、有价证券、物品、设备、土地、建物及艺术品等。
七、捐赠标的如为现金得以邮政划拨、支票、汇票、电汇等汇入本校帐户。
八、捐赠物除本校统筹运用外,亦得指定捐赠本校个别单位或指定用途,但应与本校校务有关。指定对象或用途之捐赠非经捐赠人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对象或用途。
九、捐赠收入应依捐赠者之捐赠目的及相关规定使用,其每次支用时,应依会计程序报经校长核定后,始得动支。
十、本校为感谢捐赠人及劝募人,得颁赠感谢状,并视需要公开表扬。
十一、本要点经行政会议通过,陈校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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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捐款管道,捐款后请连络
 03-4581196#3124 赖小姐


This is an image 捐款者请填 健行科技大学现金捐赠表单

(1) 现金、支票或有价证券捐赠 

(2) 临柜汇款:金融机构 邮局划拨,
   帐号 19114571

(3) 网络或ATM转帐:
  金融机构 土地银行(005)
     帐号014-051-00227-1

(4) 信用卡捐款,需另附
     技合处信用卡传真签帐授权书


注 1【所得税法第 17 条条文】:
依照所得税法第 17 条第 2 项第 2 款列举扣除额规定「捐赠:对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总额,最高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 20%为限」。
注 2【私立学校法第 62 条条文】:
教育部为促进私立学校发展,得成立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办理个人或营利事业对私立学校捐赠有关事宜。个人或营利事业透过前项基金会对学校法人或本法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已设立之财团法人私立学校之捐赠,于申报当年度所得税时,得依下列规定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
一、个人之捐款,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百分之五十。
二、营利事业之捐款,不超过所得总额百分之二十五。
个人或营利事业透过第一项基金会,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学校法人或学校者,于申报当年度所得税时,得全數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
第一项基金会之行政经费來源、组织、运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则、保管、运用、查核及管理办法,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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