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大專校院實習制度更新暨查詢系統說明
依據教育部在今年6/23修正發布,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新增條文第6條之2:(如圖)
一、經依法設立或登記。
二、具足夠訓練與指導人力 及健全設施、設備。
三、最近二年實習場所無發 生重大職業災害。
四、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基 準法第七十八條或第八 十條規定處罰、第七十 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罰逾 二次、同一規定,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處罰逾三次。
五、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 定,積欠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或滯納金,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
六、最近二年無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性別歧 視、性騷擾或就業服務 法有關就業歧視之規 定,經予處罰。
七、非從事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教育部建置-實習機構查詢系統 iss.yuntech.edu.tw
115年2月1日起實施(114-2學期起),學校會先確認實習合作機構符合專科以上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2之條件,
並派員至合作機構就實習權益,實務學習內容專業性及實習場所安全性進行實地評估並完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