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大专校院实习制度更新暨查询系统说明
依据教育部在今年6/23修正发布,产学合作实施办法新增条文第6条之2:(如图)
一、经依法设立或登记。
二、具足够训练与指导人力 及健全设施、设备。
三、最近二年实习场所无发 生重大职业灾害。
四、最近二年无违反劳动基 准法第七十八条或第八 十条规定处罚、第七十 九条第二项规定处罚逾 二次、同一规定,依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处罚逾三次。
五、最近二年无违反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 劳工退休金条例相关规 定,积欠劳工职业灾害 保险费、劳工退休金或滞纳金,经限期缴纳,届期未缴纳。
六、最近二年无违反性别平等工作法有关性别歧 视、性骚扰或就业服务 法有关就业歧视之规 定,经予处罚。
七、非从事派遣业务之事业单位。
教育部建置-实习机构查询系统 iss.yuntech.edu.tw
115年2月1日起实施(114-2学期起),学校会先确认实习合作机构符合专科以上产学合作实施办法第6条之2之条件,
并派员至合作机构就实习权益,实务学习内容专业性及实习场所安全性进行实地评估并完成纪录。